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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发布日期:2019-06-29实施日期:2019-12-01

摘要

国际首部针对疫苗的专门法律,对疫苗研制 / 生产 / 流通 / 接种 / 异常反应监测 / 监督管理做了系统规定,是接种单位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一、立法意义

《疫苗管理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是国际上首部针对疫苗管理制定的专门法律,确立了"四个最严"原则: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二、对接种单位的核心条款(按现行法律条文功能归类)

第十条 疫苗全程电子追溯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的指定与条件

接种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条件指定,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格的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符合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接种前的告知与询问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第四十八条 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向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第五十二条 异常反应定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十六条 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以上条款描述以官方原文为准,完整内容请查阅 中国人大网国家药监局 公布的全文。

三、配套法规

  •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 年版)》
  • 《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南》
  • 《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四、合规要点

  • 接种单位资质年审
  • 全员持证上岗
  • 知情告知规范
  • 异常反应及时上报
  • 疫苗追溯完整

⚠️ 本页解读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官方原文为准。原文请通过国家卫健委 / 各省卫健委官方网站获取。